经营条件类化学品的条件,集中规定于《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第11条第1款。
四项条件
- 依法设立;
- 具备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法律文件、安全文件、物质技术设施与专业能力;
- 符合第33条(化学品活动中的安全与安保);
- 持有条件类化学品经营资质证书(由省人民委员会签发,有效5年)。
第33条的要求
- 满足化学品安全、安保方面的物质技术设施要求;
- 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学品安全专业负责人;
- 相关劳动者已接受安全培训,并按所分配任务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 何时可免办证书(第18条)
这是少有人知的条款。第18条第1款在下列情形下免于签发证书、许可证:
- 含有依第9条第1款a项或第2款a项由政府颁布目录所列物质的混合物,但其危险性被分类为低等级;
- 分装、配制化学品直接服务于实施分装、配制的该组织自身内部生产的情形;
-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由政府规定(第18条第2款)。在断定本公司可获豁免之前,请核对第26/2026/NĐ-CP号法令。
吊销(第19条)
第19条规定了条件类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证书,需特别管控化学品与禁用化学品的许可证,以及化学品仓储服务资质证书被吊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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