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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生产、经营化学品」现已改称「需特别管控化学品」

2026-10-05

若您习惯「hóa chất hạn chế sản xuất, kinh doanh(限制生产、经营化学品)」这一说法,请注意:《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已不再使用该称谓。对应的类别现为hóa chất cần kiểm soát đặc biệt(需特别管控化学品)。

何谓需特别管控化学品

依第9条第2款a项,该类别系指列入政府颁布的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目录的危险物质及混合物,包括:

具体目录载于第24/2026/NĐ-CP号法令。

比「条件类」更重的义务

第9条第2款b项、c项另有要求:

经营许可证由谁签发、有效几年

与「条件类」由省人民委员会签发资质证书不同,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Giấy phép)由部、部级机关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第11条第3款)。

买卖管控单

买卖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组织与个人,须依本法第17条填写买卖管控单(phiếu kiểm soát mua, bán),买方、卖方的数据须按政府规定的进度予以认证(第11条第4款)。

储存

第14条第3款c项:与条件类化学品相同,须拥有仓库或使用持有仓储服务资质证书的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此外,需特别管控化学品须妥善管理并安全储存,防止流失与损坏(第14条第3款b项)。

期限

依旧法不属于限制生产、经营化学品目录,而新列入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目录的物质,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法要求(第4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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