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练义务并非适用于所有存放化学品的设施。《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划定的范围相当明确。
依第39条第3款,民用领域的化学品设施中,储存第37条第2款目录所列化学品的,负有每年定期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演练的义务。
第37条第2款的目录,即须编制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的化学品目录,由政府颁布于第24/2026/NĐ-CP号法令。因此实务上的核查步骤,就是将设施的化学品清单与该目录逐一对照。
演练不是孤立的活动。第39条第1款要求完整执行已批准预案或已发布措施的各项内容 —— 也就是说,演练脚本应当来自该文件本身。
发生扩大规模或变更生产、使用、储存的工艺线、设备时,须调整预案或措施,且变更部分须在获批准或发布后方可投入运行(第3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