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项化学品安全义务中,培训成本最低,也最常被推后。《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把它放在两个地方。
培训义务(第36条)
-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须定期为劳动者提供化学品专业领域的安全培训(第1款);
- 培训依照本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消防与救难救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第2款);
- 培训对象、内容、学时及培训人员的能力由政府详细规定(第3款)。
由于学时与对象由法令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前请核对第25/2026/NĐ-CP号法令,不要沿用旧文件中的数字。
在第33条中,作为经营「条件」
- 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学品安全专业负责人(第2款);
- 相关劳动者须已接受培训,并已按所分配任务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第3款)。
也就是说,培训不仅是每年要办的一件事,更是设施获准经营的条件之一。
与演练的关系
民用领域化学品设施若储存第37条第2款目录所列化学品,还须进行每年的事故应急演练(第39条第3款)。培训与演练是两项不同的义务,做了其中一项并不免除另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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