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到化学品仓库,第一个要问的就是:本设施需要预案(Kế hoạch),还是只需措施(Biện pháp)?《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以目录与数量阈值两项来区分。
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第37条)
适用于所储存化学品列入第37条第2款目录且超过阈值的情形。目录与「某一时点最大储存量阈值」由政府颁布,载于第24/2026/NĐ-CP号法令。
- 项目业主须在建设投资项目筹备阶段编制预案,预案获批准后方可储存化学品(第1款a项);
- 管理、运营设施的组织、个人须在开展储存活动前取得主管机关对预案的批准(第1款b项)。
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第38条)
适用于储存不属于第37条第1款的危险化学品。措施只需发布,无需批准。
- 项目业主在项目筹备阶段编制措施,措施发布后方可储存(第1款a项);
- 管理、运营设施的组织、个人须在开展储存活动前编制并发布措施(第1款b项);
- ★ 运输危险化学品前,运输的组织、个人须编制并发布运输中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并在运输全过程随车携带(第1款c项)。
最后一项常被忽略:运输用措施是单独的文件,而且必须在车上。
编制之后要做什么(第39条)
- 完整执行已批准预案或已发布措施中的各项内容(第1款);
- 发生扩大规模、变更生产、使用、储存的工艺线或设备时须调整。变更部分须在预案获批准或措施发布后方可投入运行(第2款);
- 将预案、措施更新至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第4款)。
过渡
在本法生效前已批准的预案与已发布的措施,可按原预案、措施继续执行(第48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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