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含目录物质的混合物都需要许可证。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21条设定了浓度豁免门槛。
| 条件类与需特别管控化学品,在混合物中质量浓度低于0.1% | 豁免生产、经营证书/许可证 |
|---|---|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第1组浓度低于1%; 第2组浓度低于5% | 豁免进出口许可证 |
| 禁用化学品在混合物中质量浓度低于0.1% | 豁免生产、进口许可证 |
| 分装、配制化学品直接服务于本组织的内部生产 | 豁免生产证书/许可证 |
表面处理药品、涂料、预配溶剂大多是混合物。配方中含有目录物质并不自动产生申领许可的义务,浓度才是分水岭。反之,哪怕略微超过门槛,各项义务便完整产生。
豁免许可不等于豁免安全义务:GHS分类与标签、安全数据表、措施或预案、培训与记录保存,仍按《化学品法》适用。
第69/2025/QH15号《化学品法》第18条亦对被分类为低危险等级的混合物和服务于内部生产的分装、配制豁免证照。具体浓度门槛写在第26/2026/NĐ-CP号法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