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现行规定要求化学品设施持有的资料,按检查通常的询问顺序排列。
一、主体资格与证照
- 条件类化学品经营资质证书,或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第11条);
- 若从事仓储服务:化学品仓储服务资质证书(法第14条第5款;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19条);
- 若认为属于豁免情形:其依据(法第18条;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21条)。
二、人员
- 化学品安全专业负责人的学历(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27条);
- 五项要素齐备的培训档案,至少保存三年(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32条)。
三、事故预防与应急
- 已批准的预案或已发布的措施(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35条);
- 已更新至数据库的凭证(措施须在发布后30日内);
- 属于应演练范围的,每年演练的记录(法第39条第3款)。
四、按产品
- 安全数据表 —— 须留存于储存场所(法第25条);
- 按GHS的分类与标签结果(法第23条);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每次交货的买卖管控单(法第17条);
- 进口货物的,单一窗口上的进口申报回复(第26/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
五、保存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信息(学名与商品名;生产、进口、使用、废弃数量;使用目的;GHS分类;事故与安全相关信息)须建立并经常更新,自对该化学品的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法第27条)。
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设施,须合并持有本部及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法第2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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