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数字最容易从旧文件中沿用。第25/2026/NĐ-CP号法令规定如下。
周期:每两年一次(第29条第1款)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须每两年一次对劳动者进行化学品专业领域的安全培训,但为生活消费必需而使用化学品,以及以道路机动车、内河船舶运输的活动除外。
可以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咨询机构;双方均对培训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何时须重新培训(第29条第2款)
- 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化学品种类、工艺、设施、生产方案发生变化时;
- 已培训人员岗位变动时;
-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时;
- 距最近一次培训满两年时。
学时与考核(第32条)
- 首个周期不少于8小时,含考核时间;
- 自第二个周期起为首期的50%(须重新培训的情形除外);
- 考核内容须与培训内容相符;考核时间最多2小时;
- 合格须达到平均分以上。
须保存的记录 —— 至少三年
- 培训内容;
- 受训人员名单(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岗位、参加确认签名);
- 培训人员信息(姓名、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及相应证明材料;
- 考核内容与结果;
- 培训实施机构的考核结果认定决定。
记录须自作出考核结果认定决定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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