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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在仓库与储罐中的储存:新法下的核查清单

2026-10-05

本文把分散在《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各处的储存义务,整理成一份可用于自查本公司仓库的清单。

一、是否被允许储存

二、现场应有(第14条第1款)

三、包装与容器(第24条)

四、必须保存的记录(第27条)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须建立并经常更新、保存危险化学品信息,且自对该化学品的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第1款)。

须保存的内容(第2款):

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单位,须包含本部及各分支机构的上述全部信息(第27条第3款)。

五、预案还是措施,以及演练

六、面向周边社区(第45条)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须与地方政府配合,向设施所在地居民公开:保障安全、保护人员、设施、财产与环境的措施,以及第37条预案的基本内容;第26条规定的保密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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