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把分散在《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各处的储存义务,整理成一份可用于自查本公司仓库的清单。
一、是否被允许储存
- 条件类或需特别管控化学品:须自有仓库,或使用持证企业的仓储服务(第14条第2款b项、第3款c项);
- 禁用化学品:须存放于专用仓库或单独隔离区域,并建立台账(第14条第4款)。
二、现场应有(第14条第1款)
- 必要的警示信息;
- 化学品安全内部规定;
- 与危险程度相匹配的标识系统;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须全部体现;
- 与危险特性相适应的事故应急装备与器材。
三、包装与容器(第24条)
- 符合第23条关于分类、标签的要求;
- 遵守国家技术规范,确保运输与储存中不泄漏、不流失;
- 进口货物按制造商的建议与要求执行;
- 容器须不被内装化学品腐蚀、破坏。
四、必须保存的记录(第27条)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须建立并经常更新、保存危险化学品信息,且自对该化学品的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第1款)。
须保存的内容(第2款):
- 化学品的学名与商品名;
- 生产、进口、使用、废弃的数量;
- 使用目的;
- 按GHS的危险性分类;
- 本单位化学事故与化学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单位,须包含本部及各分支机构的上述全部信息(第27条第3款)。
五、预案还是措施,以及演练
- 列入第37条第2款目录且超过阈值 → 预案,获批准后方可储存;
- 其余 → 措施,发布后方可储存(第38条);
- 民用领域储存第37条第2款目录化学品 → 每年演练(第39条第3款)。
六、面向周边社区(第45条)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须与地方政府配合,向设施所在地居民公开:保障安全、保护人员、设施、财产与环境的措施,以及第37条预案的基本内容;第26条规定的保密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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