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化学品仓库」不是一种感觉,而是一份可以逐条核查的义务清单。以下是《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所要求的内容。
一、储存场所本身(第14条第1款)
-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必要的警示信息;
- 制定化学品安全内部规定;
- 设置与危险程度相匹配的标识系统。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警示标志须完整体现各项危险特性;
- 配备与化学品危险特性相适应的事故应急装备与器材。
二、关于人员(第33条)
- 须满足化学品安全、安保方面的物质技术设施要求(第1款);
- 须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学品安全专业负责人(第2款);
- 相关劳动者须接受化学品安全专业培训,并按所分配任务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第3款)。
第2款与第3款不适用于为生活消费必需而使用化学品的情形(第33条第4款)。
三、不是达标一次就结束(第34条)
- 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持续维持化学品安全、安保条件;
- 依法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检定运行安全系统与废物处理的机器、设备及器具。
四、安全距离(第35条)
安全距离是指化学品工程至居民区、公共工程、国防工程、军事区、安全工程、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活水源取水区之间应当保持的距离(第1款)。
- 化学品工程须按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安全距离(第2款);
- 不得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建造住宅及其他工程,政府规定的专用工程除外(第3款);
- 对于在技术规范生效前已运行且未达到安全距离的化学品工程,由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实施路线图(第4款)。
五、现场应急能力(第40条)
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个人有义务确保现场应急装备与人员具备足够能力,并按已批准的预案(Kế hoạch)或已发布的措施(Biện pháp),投入与规模及危险特性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系统(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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