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Biện pháp)无需批准,但并不因此可以随意书写。第25/2026/NĐ-CP号法令第35条列明了必备内容。
谁须编制(第1款)
- 不属于第33条第2款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组织、个人 —— 须编制并在正式投入运行前以决定发布(a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组织、个人 —— 须编制运输中的措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b项);
- ★ 储存方须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更新至国家数据库(c项)。
五项必备内容(第2款)
- 识别、划定化学事故高风险点,并制定定期检查计划;
- 事故预防方案,以及防止化学品流失的保管方案;
- 就地的措施、装备与应急力量;
- 化学事故的情景与情形及其处置方案;
- 与外部力量协同的方案。
这五项同时就是演练的骨架。若第四项写得笼统,演练就没有可执行的脚本。
与其他义务的衔接
- 已发布的内容须完整执行(法第39条第1款);
- 发生扩大规模或变更工艺线、设备时须调整,变更部分须在发布后方可运行(第39条第2款);
- 民用领域储存第37条第2款目录化学品的设施还须进行每年演练(第3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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